1.项目申报单位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并上传证明材料。
1. 所申报项目前期成果已获得当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近三年(2018-2020)立项支持,需提供当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立项证明、获立项项目情况表及合作地区省级科技主管部门2021年度书面推荐函,且项目申报单位需作为主要参与单位。(详见附件2-1、附件2-2)
2. 所申报项目前期成果已获得对口地区科技主管部门近三年(2018-2020)立项支持,需提供当地县(市)级或以上科技主管部门立项证明、获立项项目情况表及合作地区省级科技主管部门2021年度书面推荐函,且项目申报单位需作为主要参与单位。(详见附件2-1、附件2-2)
3. 所申报项目为当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2021年拟立项支持的两地合作项目。需提供当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拟立项支持证明。(详见附件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