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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23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领域项目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23日
申报时间:
2023年05月30日 01:00 至 2023年06月16日 08:30
指南状态:
申报截止
征集范围
1
专题
科技惠民领域联合技术攻关
2
专题
数字技术支撑长三角一体化发展
3
专题
长三角创新创业联合载体示范
4
专题
长三角科技协同基础治理体系建设
申报时间:
2023年05月30日 01:00至 2023年06月16日 08:30
评审方式:
采用一轮通讯评审方式
方向1.创新药物(含疫苗)研发支撑平台
申报项目
研究目标:
围绕创新药物(含疫苗)研发需求,构建跨区域产学研协同的创新平台。
研究内容:
推进企业联合高校、产业链上下游等组建创新平台,建立跨区域协同机制,共同开展创新药物(含疫苗)研发等关键技术研究。
执行期限:2023年07月31日至2025年07月31日
经费额度:
非定额
资助
拟支持不超过
1
个项目,
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
200
万元
申报企业给予不低于
1/1
(专项经费/自筹经费)比例的经费配套支持
单位要求:
申报主体须为企业。
方向2.医疗器械精准计量技术应用示范
申报项目
方向3.水环境治理技术应用示范
申报项目
申报要求
除满足前述相应条件外,还须遵循以下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注册在本市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具有组织项目实施的相应能力。
2、研究内容已经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3、所有申报单位和项目参与人应遵守科研伦理准则,遵守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相关法规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符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项目负责人应承诺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申报单位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负责,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不得提交有涉密内容的项目申请。
4、申报项目若提出回避专家申请的,须在提交项目可行性方案的同时,上传由申报单位出具公函提出回避专家名单与理由。
5、已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市科委科技计划在研项目2项及以上者,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
6、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应当真实、合理,符合市科委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要求。
7、项目申报单位申报本指南的项目数量不得超过1项。
8、申报单位应联合苏浙皖中二省及以上有关单位共同实施,与合作单位就合作项目签订合作协议。
9、鼓励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申报单位积极申报。(1)属于G60科创走廊、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沿沪宁产业创新带,以及与上海市科技主管部门签订相关科技合作协议的地区,且所在地区科技主管部门在2020—2022年期间已支持过相关项目,或承诺对本项目予以支持的,并经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确认。(2)专题三,申报单位为国家级创新创业平台(载体)。(3)专题三,申报单位所在区提供配套支持。
评审方式
采用一轮通讯评审方式
投诉与咨询
8008205114(座机)、 4008205114(手机)
附件下载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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