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申报单位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并上传附件证明材料:
1.所申报项目已获得当地科技主管部门近三年(2017-2019)立项支持或2020年拟立项支持,且项目申报单位须作为主要参与单位。项目实施地在对口地区的,需提供当地县级或以上科技主管部门立项证明;实施地在非对口地区的,需提供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立项证明。
2.所申报项目实施地在对口地区的,项目执行期限内带动当地建档立卡贫困户显著增收不少于20人次(须体现在项目考核指标中)。
3.所申报项目结合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显著提升科技支撑跨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联防联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