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2020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14日
申报时间: 2020年03月17日 01:00 至 2020年06月01日 08:30
指南状态:申报截止
征集范围
  • 1
    专题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
  • 2
    专题上海-以色列产业创新合作项目
  • 3
    专题上海-新加坡产业创新合作项目
  • 4
    专题企业国际科技合作
  • 5
    专题国际科技合作伙伴项目
申报时间:
2020年03月17日 01:00至 2020年04月03日 08:30
评审方式:
采用第一轮通讯评审、第二轮见面会评审方式
研究目标:
支持在沪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与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科研合作,通过加强学术和技术交流,深化上海与相关国家和地区的科技合作交流,促进双方共赢发展。
支持领域:
生物医药(尤其是针对新型冠状病毒相关研究)、集成电路、人工智能、能源与环境、新材料、先进制造、海洋科学等。 与英国的合作,本年度仅支持创意产业、健康养老、针对新型冠状病毒相关研究。
执行期限:2020年05月31日至2023年05月31日
经费额度:
  • 非定额资助
  • 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 50万元
申报主体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注册在本市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组织项目实施的相应能力及国际合作基础。 项目申报单位的合作方所在国家和地区必须是与上海市科委签订科技合作协议或备忘录的国家和地区(西欧及南欧:英国、德国巴符州、法国罗阿大区、葡萄牙;中东欧:匈牙利、白俄罗斯;北欧:芬兰、丹麦中部大区、瑞典哥德堡市;大洋洲:澳大利亚昆士兰州、新西兰达尼丁市;美洲:加拿大魁北克省、智利;亚洲:以色列、新加坡)。 除上述国家和地区外,针对新型冠状病毒相关研究项目的合作国别支持范围扩大至全球,且本年度仅支持针对新型冠状病毒相关研究。 与项目申报单位合作的外方,必须获得过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政府项目资助。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提供外方政府对于此项目外方合作伙伴给予资助的书面材料(如项目合同、拨款证明等)。
申报要求
除满足前述相应条件外,还须遵循以下要求:
  • 1、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注册在本市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组织项目实施的相应能力。
  • 2、研究内容已经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 3、所有申报单位和项目参与人应符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项目责任人应承诺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申报单位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负责,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不得提交有涉密内容的项目申请。
  • 4、申报项目若提出回避专家申请的,须在提交项目可行性方案等书面材料的同时,上传由申报单位出具公函提出回避专家名单与理由。
  • 5、已作为项目责任人承担市科委科技计划在研项目2项及以上者,不得作为项目责任人申报。
  • 6、申报单位需与外方合作伙伴有较好的国际合作基础。申报项目时,申报单位须提交其与外方合作伙伴签署的有效合作协议或文本的影印件一份(如系外文,须附中文译件)。合作协议或文本的具体要求如下:(a)合作文本须注明签字双方的姓名、单位、部门、职务(或职称)及联络方式等具体信息,或在文本之外另纸说明(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b)合作文本需包含合作期限、合作内容、各方投入、分工、知识产权等权益分配和签署日期等要件;(c)合作文本约定的合作内容须与申报项目的研究内容相符。
  • 7、项目申请单位若为企业,企业自筹经费与申请资助经费的比例不低于2:1。中方企业申请单位须提交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自筹经费投入保证书。
  • 8、申请的企业需保证中外企业间无授权使用专利(技术)、无互相拥有股份的技术转移。
  • 9、在填报项目可行性方案时,必须按相关提示,首先说明项目研究是否涉及人类遗传资源并按要求填写表格。如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等,须遵守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相关规定,并获得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的批准。
  • 10、用以证明申报主体满足上述申报要求的相关文件及书面材料需扫描成电子版并以附件形式上传至申报系统。
评审方式
采用第一轮通讯评审、第二轮见面会评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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