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注册在本市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组织项目实施的相应能力及国际合作基础。
项目申报单位的合作方所在国家和地区必须是与上海市科委签订科技合作协议或备忘录的国家和地区(西欧及南欧:英国、德国巴符州、法国罗阿大区、葡萄牙;中东欧:匈牙利、白俄罗斯;北欧:芬兰、丹麦中部大区、瑞典哥德堡市;大洋洲:澳大利亚昆士兰州、新西兰达尼丁市;美洲:加拿大魁北克省、智利;亚洲:以色列、新加坡)。
除上述国家和地区外,针对新型冠状病毒相关研究项目的合作国别支持范围扩大至全球,且本年度仅支持针对新型冠状病毒相关研究。
与项目申报单位合作的外方,必须获得过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政府项目资助。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提供外方政府对于此项目外方合作伙伴给予资助的书面材料(如项目合同、拨款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