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公示之日起10日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对公示被提名人/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及提名材料的真实性有异议,或对被提名项目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向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公室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超出期限的异议不予受理。
为便于核查,确保客观公正及时地处理异议,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个人提出异议的,须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公室严格按有关规定对异议人身份予以保护。